|
|
|
优惠政策 |
|
|
|
1.对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搪瓷企业,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,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,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,所得税率为15%。
2.先进技术弄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,可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3.产品出中弄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,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什达当年企业产品产值50%以上的可以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,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%的,按10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4.对先进技术型企业,在国家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期间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,在以上免税期满后,再先后免征和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各三年。
5.对产品出口型企业按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,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50%的,仍可免征地方所得税。
6.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,免征所得税。
7.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,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企业,增加注册资本,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兴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,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,经投资者申请,税务机关批准,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%税款;再投资举办、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技术企业,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,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各税税款。
|
|
|

|

|
|
|
|